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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下配资 佛山市香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发布日期:2024-08-02 20:07    点击次数:144

    线下配资 佛山市香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原标题:佛山市香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线下配资

    金融界消息,近日,佛山市香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佛山市香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2024年2月26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由于开业时间短,属于小本经营模式,至案发时止,经营额共计3500元,没有获利。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相关单据或账册等证据,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500元,违法所得3500元。

    佛山市香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经营行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香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香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DAL7NE47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均市监行罚罚字〔2024〕5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2月26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由于开业时间短,属于小本经营模式,至案发时止,经营额共计3500元,没有获利。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相关单据或账册等证据,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500元,违法所得35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5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4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

    准备材料;南瓜、土豆、胡萝卜各50克,洋葱30克,西蓝花30克,鸡胸肉80克,玉米淀粉1大匙,盐1/4小匙

    在这初夏时节,有一种蔬菜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茴香菜。茴香菜,也叫小茴香,其独特的香气和脆嫩的口感,使得它在众多蔬菜中脱颖而出。茴香菜不仅味道独特,而且全身都是宝,比芹菜更具营养价值,比韭菜更加鲜美。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线下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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